一、什么是“三適當”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三適當”分別是“產品適當性“”消費者適當性”和“銷售渠道適當性”,按照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需要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目的是為了保險市場規范銷售行為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
(一)產品適當性
金融保險機構設計和推廣保險產品時,需要考慮其是否符合目標市場的需求,充分考慮推廣目標消費者群體的特點,確保產品功能、風險、收益和成本對消費者是公開透明且通俗易懂的。
(二)消費者適當性
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和財務狀況,確保推薦的保險產品符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包括保險需求、收入水平、年齡等。
(三)銷售渠道適當性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公平適當、誠實守信,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合法權益。規范銷售行為,根據客戶的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將合適的產品、服務提供給合適的客戶。
二、“三適當性”的作用
盡管保險公司提供了相對專業化的產品定制服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實施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保險產品的性質及責任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樹立正確的購買理念,積極配合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如實填寫投保單,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選擇產品,以便于科學合理地選擇與自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
一、什么是“三適當”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三適當”分別是“產品適當性“”消費者適當性”和“銷售渠道適當性”,按照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需要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目的是為了保險市場規范銷售行為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
(一)產品適當性
金融保險機構設計和推廣保險產品時,需要考慮其是否符合目標市場的需求,充分考慮推廣目標消費者群體的特點,確保產品功能、風險、收益和成本對消費者是公開透明且通俗易懂的。
(二)消費者適當性
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和財務狀況,確保推薦的保險產品符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包括保險需求、收入水平、年齡等。
(三)銷售渠道適當性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公平適當、誠實守信,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合法權益。規范銷售行為,根據客戶的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將合適的產品、服務提供給合適的客戶。
二、“三適當性”的作用
盡管保險公司提供了相對專業化的產品定制服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實施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保險產品的性質及責任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樹立正確的購買理念,積極配合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如實填寫投保單,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選擇產品,以便于科學合理地選擇與自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